[宪法监督的论文]
关键词: 能动司法/能动检察/司法能动主义/附条件逮捕 内容提要: 虽然中国法院系统自上而下的能动司法宣传与西方语境的司法能动主义有着很大的不同,但二者在通过法律手段的灵活运用促进和维护社会发展的目标上是一致的。检察机关作为司法程序中的必要主体,也存在能动司法的空间和必要,同时这种能动司法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和妥当性的运行规则。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发端和运行就是检察机关运用能动司法理念适时而为的一个例证。 四、观念重塑:能动司法在检察工作中的引入 纵观世界各国司法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囿于法律文化传统和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架构的差异,不同国家的司法体制虽然有着鲜明的“地方性知识”特质,但却无一不是司法哲学思想的展示和体现。可以说,“每个判决提出的问题其实都涉及一种有关法律起源与目的的哲学,这一哲学尽管非常隐蔽,实际却是最终的裁决者。”[1]17、18 世纪的欧洲大陆,法律形式主义盛行,实践中特别强调严格的权力分立,司法人员作为“一架法律的宣读机器”,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而在以目的法学、利益法学和价值法学为核心的现实主义法学看来,“生活的要素便是变化。人类社会环境的种种变迁以及人类活动目的不断更易——这些无穷无尽的变化,使得大家对于一切应由法院处理的事情不能有所预测或预为详细布置。罗马学者早有鉴于此,所以他们早就信赖法律推理、法学原则、推理的权威出发点以及法律观念,以弥补立法之不足。”[2]能动司法对机械司法的取代,正是法条主义(法律形式主义)让位于法律现实主义的结果。当司法机构发挥其司法能动性时,它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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