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督的论文]
【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源自于中国司法实践的刑事和解制度成为倍受推崇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创新。任何制度都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刑事和解制度的不足也不容忽视。在热情地颂扬其价值,片面地宣扬其合理性之后,狂热必须回归理性。梳理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厘清其理论误区和实践缺陷,认知其本质属性,以公诉裁量权矫正刑事和解制度,使其发挥自身所具备的功能。 【关键词】刑事和解;反思;矫正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源自于中国司法实践的刑事和解制度已成为刑事法学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一时间,刑事和解制度似乎成为一种具有无穷魅力的全新的刑事司法制度,为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创新树立了典范。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也纷纷对刑事和解付诸实践,并制定了诸多指导规则、意见。[1]对刑事和解制度溢美背后,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正像任何制度一样,刑事和解制度也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尚存在着许多误区,应以公诉裁量权对现行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予以矫正。 一、对刑事和解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反思 (一)刑事和解制度理论的质疑 在国外,刑事和解制度肇事于“加害人和被害人和解”制度[2],发端自“重新发现被害人运动”的兴起,着力解决刑事司法对被害人、加害人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保护。在中国,源自于司法实践的刑事和解制度,直接动因在于长期以来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法院案件压力大,兴起于构律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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