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作者;郝东升 王晓漫 崔永青
摘要:人格权是以权利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对人格利益的认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在逐步深入,所以人格利益的范围日益扩大,人格权的內容日益丰富,出现了许多新的人格利益。本文对此做一简单论述。 关键词:变动:人格权 在传统的被称之为“物文主义”的民法当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通常是寥寥几笔。这一点,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就我国1982年的《民法通则》而言,虽然有些学者认为在人格权领域较世界各国有着很大的突破,表现在明确规定了法人人格权,但是,与篇幅宏大的债权制度相比,同样处于“弱势”地位。而在21世纪的今天,人们更重视自身的权利,尤其是人格权的发展突飞猛进。因此,当代的民法应朝着“人文主义”民法的方向发展,凸显民法的人文关怀,借以突出人在“市民社会”中的地位,突出自己的权利,关注自己的生存和发展。 人格权是以权利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对人格利益的认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在逐步深入,所以人格利益的范围日益扩大,人格权的内容日益丰富,出现了许多新的人格利益。如,对于通过造型艺术获得的形象的保护、对于死者姓名和名誉的保护、对于遗体的保护、对于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的保护,法人人格权、商事人格权等问题的提出和论证,都彰显了人格权不断发展和其地位的日益提升。 1 传统民法中的人格权 1.1 一般人格权 我们认为,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一是人格平等。它是指人格不受歧视的一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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