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关键词: 物权法 基本原则 登记生效 登记对抗 物权保护 公示公信
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法律史上的一件大事,为将来的民法典奠定了基础。但是,就《物权法》本身来说,有许多规范制度是值得探讨和反思的。在第一编中,第一章的标题为“基本原则”,但其内容却不是基本原则,甚至没有包括所有的真正的基本原则,如“客体特定”原则等;第二章中没有贯彻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而是采取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双重模式,造成规范之间的不协调;第三章中,没有区分物权性救济措施与债权性救济措施,例如,《物权法》上的救济措施与《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害赔偿如何区别适用?等等。这些都需要进行反思,以便在将来的民法典中进行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物权法》自2007年3月16日通过至今已经两年有余,经过两年多的研究和思考,特别是经过接近两年(《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实践,应当对于《物权法》有一个理性的思考和反思。但由于最近这两年以来,学者多将精力注重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和研究,故对《物权法》的深刻反思尚未大规模展开。本文的目的在于唤起人们对《物权法》规范层面的重视,以利于在将来民法典制定时有所进步。尽管《物权法》的通过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中国私法的重大进步,就这一点来说,仅仅是《物权法》的通过就足以载入史册,其“通过”本身的意义超出了其内容的意义。但是,作为学者,我们也不能不关心规范层面的体系构建。就《物权法》本身的规范体系而言,存在许多值得反思和改进的地方。由于本文集中反思《物权法》第一编的规范体系,我们就可以在这一编中找出一些特别有代表性的规范,作为反思的对象。例如,《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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