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论 文 摘 要
由于受历史传统的影响,法院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及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它一直是法院民事审判中的主导型运作方式,现已形成“调解型”民事审判模式,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对纠纷的迅速解决及纠纷双方的团结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体制的转轨及社会的转型,其弊端也日益暴露,调审合一的调解模式,法官兼具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为了达到调解的目的,法官易久调不决,甚至强制调解,在利益的驱使下,还可能办关系案,人情案,这与现代法治社会着重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而不仅仅是息事宁人及我们所强调的司法公正格格不入,且阻碍了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此外立法中也有着诸多缺陷,而这些都亟待解决。 调解制度改革作为民事诉讼学界关注的一个焦点,已有许多改革方案提出,其中的一些方案也不乏其合理性,首先,第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应在现有的框架内进行,对其细枝末叶进行修补,这种观点没有看到事物的本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第二种认为应将调解与审判分离,单位提出具体的方案,大量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的失败即是证明,第三种观点在第二种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方案,具有其可行性,另外,诉讼上和解也具有其可行性,只是调解是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具有其强制执行力。 论文就我国法院调解的诸多不协调性进行论述,并提出一些具体可行的方案,以加快我国调解制度的改革步伐。
关键词:调解 民事审判模式 自愿原则 诉讼上和解 诉讼外调解
一、 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一)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 1、中国古代的“调处息讼” 调解制度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原始社会纷争的解决基本上都采用民间调解的方式,到了阶级社会,调解更是被官吏及普通老百姓所接受,调解制度在中国古代之所以这么盛行,是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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