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勃兴和法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司法工作的关注和对司法公正的渴盼也与日俱增。但是何谓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标准是什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未给一个准确的答案,不同职业阶层之间也并未形成一个统一而完整的认识。因此,科学界定司法公正的本质内涵,理性解读司法工作的运行规律,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拟对司法公正的相对性原理作一初步探讨,以期能够廓清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一、司法公正相对性的内涵及表现 尽管绝对的、完全的正义一直是人们崇尚和孜孜以求的目标,但由于司法审判有着自己特殊的支宪规律和制度要求,它不同于人们基于一般的道德情操和朴素的伦理标准而作出的价值判断。因此,司法公正是相对而言的。从整体上看,司法公正相对性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具有相对性。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构筑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从一定意义上讲,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条件和客观基点,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反映和体现。但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也并非不可分割,过程的公正也并非一定导致结果的公正。这是因为:程序正义具有自身独特的功能和价值。其一,程序正义具有体现个案正当性的法律后果。“程序正义的观念即使不是赋予审判正当性的唯一根据,也应当被认为是其重要根据之一”。在办案过程中,法官不能主动地追诉和过于积极地调查案件事实,而应当把这些职能交给其他有权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去完成,否则就有可能越俎代庖,偏离正确的法律立场,使法官成为追诉者或事实上的一方当事人,从而最终导致损害实体正义。其二,程序正义能够对社会整体产生裁判正当化的法律效果。社会公众判断裁判结果的正当性虽然并非完全建立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之上,但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从制度上评价程序是否得到了遵守。如果正当法律程序得到了切实的遵守,那么法院的裁判也就可能获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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