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类毕业论文] 【摘 要】文章介绍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具体内容及其意义,并指出了我国现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认为要充分发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许多方面还有待完善。 【关键词】新《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004年9月,中国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两家小股东(苏州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和兖矿集团)向北京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宏达集团归还中期公司借款1.64亿元并承担利息损失。2005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青岛千禧宏达体育娱乐有限公司、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第三人中期公司1.64亿元及利息,这标志着广大中小股东盼望已久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终于得到认可。自2006年1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也作了如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中国资本股市中,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仅就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来说,2002年下半年有676家上市公司共被大股东占用资金966亿元,2005年中期为480亿元。但由于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强弱分明的股权结构和大股东的绝对控制地位,上市公司不太可能自行起诉大股东要求赔偿其损失,中小股东的利益自然也无法得到保障,从而出现了“人无法咬自己鼻子、但法律又让人咬自己鼻子”的奇怪现象。因此,新《公司法》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于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中国股市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发展和意义 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的企业兼并,现代公司规模越来越大,股东人数越来越多,公司经营管理日益复杂化,专业化,股东必须把公司的具体经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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