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自行进行国家安全立法的必要性 |
[法学理论论言语] 香港回归祖国已经十一年,所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香港的稳定和繁荣,香港的自由和活力,香港居民的安居乐业,都在验证着“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成功,验证着基本法实施的成功。但是基本法在第二十三条的实施方面还亟待解决。这条法律是关于国家安全的自行立法的,它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2002 年之2004 年期间,这项条文的立法过程引起了香港各界反弹,2002 年 9 月24 日,香港政府颁布了《实施基本法第 23 条咨询文件》,除了把现时法律已经衔盖但过时的法例进行修订外,还就原来《香港法例》没有的分裂国家行为与颠覆国家罪提案作出咨询。引发了 2003 年的七一游行,加上表决前夕有行政会议成员辞职……特区政府最终暂时收回条文终止立法程序,至今未在提交。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进行国家安全的自行立法是完全有必要的。进行国家安全的自行立法是中央通过基本法赋予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应有的义务,是维护一个国家的原则的需要,是维护两个制度的需要,是香港高度自治权的提现,也是香港社会繁荣稳定的基础。
一、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体现了特别行政区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基本法之所以制定二十三条是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神圣职责,负有禁止叛国等行为的责任。对特区政府而言,中央政府提供了有效的保护来保证香港特区的安全,因此,特区政府也有国家安全得到保护的义务,在行使高度自治权的同时还要自觉担负起维护国家统一、主权和国家安全的责任。在基本法制定时候,立法者就明确赋予了香港特别行政……
<<<<<全文未完,本文约3864个中文字,未计算英文字母、数字>>>>>
|
|
|
投稿人:ad520 |
|
最后编辑:admin888 |
法学理论论言语 | 法学理论论言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