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一、税收与税收宪政
(一)税收的内涵
关于税收的概念与本质,可谓众说纷纭。西方国家较为流行“公需说”、①“交换说”②等观点。我国学者受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影响,将税收视为国家出现之后的产物,特别强调将国家征税权界定为一种凌驾于私有财产权之上的政治权力,故税收被理解为一种强制性的义务[1](P·5)。近年来,我国有学者从公共财政论的角度进行理解,认为:“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2](P·10)也有学者从社会需要论的角度,将税收界定为:“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在这种分配关系中,其权利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人民创造的国民收入和积累的社会财富,分配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3](P·1)不论对税收从何种角度予以定义,税收的外在表现形式均是对纳税人财产的无偿强制“剥夺”,是国家权力对私人财产的一种“侵犯”。从税收的产生历史来看,税收实质上是一个公民与政府签订的一个契约,国家对私有财产权与纳税人独立人格的承认是税收的前提条件。
1·税收的本质:一种公共产品的契约
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的产生缘于原始状态下人们之间相互缔结的契约。国家产生后,公民与国家缔结了一个规定彼此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宪法,其中关于税收的法律规定便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契约。具体讲,公民向政府支付费用来享用公共产品,政府则收取费用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这种利用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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