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与契约双方当事人关于法律选择的意思既未明示又无法从有关情形中推断出来时,契约适用与契约所显示的交易又最密切和最真实联系的那个法律体系。 ——Morris, The Conflict of Laws, 3rd ed, Steven and Sons, 1984, 最密切联系说是当代冲突法中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时广为采用的一种学说,尤其是在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该学说认为,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因此,它注重的是法律关系与某一地域的联系。这种理论仍然采用连接因素的媒介来确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不过它的连接因素往往有两个获两个以上,在诸多的连接因素中,由法院根据案情,从质和量等诸多方面进行衡量,从中找出一个“中心”,即与该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然后根据该因素的指引,而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余先予:《冲突法》,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法律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由法官在综合分析之后,确定合同争议与其最本质利害关系最集中指向的地点,以此为标志,适用该地的法律。 ——章尚锦主编:《国际私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法律不具体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而仅仅规定一个总原则,即“最密切联系原则”,由法官依据这一原则,在与合同有联系的若干个国家中,选择一个从本质看与合同有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适用这一法律最合理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章仲伯、赵相林:《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最重要联系原则,就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