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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物权法创设的国家民事主体地位

[法学理论论言语]       [摘要]物权法按所有权形式分为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学者误将这种分类当作所有权主体结构安排,认为排斥了自然人与法人主体的存在而出现空洞,提出“物权结构空洞说”。所有权形式不是物权主体的并列,“私人”是庞大的群体,不能具体化为人格。错觉源于用传统模式去衡量物权法认可国家物权主体地位的创新。存在决定法律内容,法律的发展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物权结构分析可以明晰国家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私权利是配置物权,公权力是建立、保护和限制物权。
  [关键词]国家主体;所有权;物权法;空洞说
  
  物权法还是确认了国家民事主体地位,但是,许多学者在《物权法》颁布前后始终认为这种确认属物权法根基的扭曲和错位。这种认识对物权法的实施和日后的民法典制定是一大障碍。因此,要在法理上统一认识,准确理解和把握物权法创设国家主体地位的法治价值,以利于物权法的有效实施。
  
  一、国家民事主体地位的认可属物权法的创新
  
  《物权法》第41条明确指出:“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该规定关于所有权国家主体对物的绝对排他性,是所有权的基本特征。物权排他性是以明确物的归属为前提的,《物权法》的第46条至第57条,逐条地采用列举方式将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公益服务性资产、行政机关的非经营性资产、国家作为出资人投入企业的资产等,明确专属于国家所有,这就界定了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对于特定物的所有权归属关系。明确物的归属是物权法的基本任务,也是所有权的本质体现。
  明确物的归属是根本,但又是手段,其目的在于物权行使以发挥物的效用。国家是虚拟的抽象的共同体,不能直接支配国家所有的物。《物权法》第45条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所有权行使是所有权权利结构的组成,国家要参与到民事关系之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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