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一、 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1997年9月15日签订了一份编号为97TTNOR01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套口服液灌装及封口设备,型号BF700,合同总价款为400,000美元,到货口岸是香港,卖方投保。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合同金额的30%将作为定金由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两个星期内用电汇的形式汇出,合同金额的70%将由甲公司在货物装船之前1个月用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至乙公司银行,其中,合同金额的60%将根据交货的船运单议付,合同金额的10%将根据验收单据议付。交付定金120, 000美元。合同还约定:卖方只在生产模具及注塑机由同一个供应商提供并负责质量的情况下才能保证所提供的灌装及封口设备的运行质量,并且此生产模具及注塑机需根据现有预制模生产出的“母瓶”为技术标准;卖方在交付设备之前,买方应将10件已最后确认的包装形式样品和卖方指定的材料寄给卖方。卖方以买方提供的母瓶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交付设备、拒绝返还定金。甲公司则主张乙公司交付设备,否则退还定金,并保证“只要乙公司交付的设备本身是合格的,就不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即使合格的型号为BF700的口服液灌装及封口设备安装运行后因‘母瓶’不合格而灌装及封口不合格,也是如此”。但乙公司以要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防止他人盗窃该设备上附加的专利技术为由,仍然拒绝交付设备,也拒不返还定金。有鉴于此,甲公司起诉至滨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分析
笔者认为,解决系争案件的关键在于确定如下问题:甲公司未依约交付“母瓶”是否构成违约?若构成,乙公司可否行使抗辩权,拒不交付设备,拒不返还定金? &……
<<<<<全文未完,本文约2117个中文字,未计算英文字母、数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