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如何弥补成文法不足,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的统一是我国司法改革必须面对和解决的实践难题,而世界两大法系渐趋融合的历史趋势及典型案例自身的示范功效为攻克这一难题提供了颇有价值的思路。依循这一思路,要求建立规范化案例指导制度的呼声高涨,逐渐成为学界、司法界和社会的一种共识。依循这一思路,各种举措纷呈,一些地方法院在并无统一的规范性指引情况下进行了改革尝试,以图率先通过案例指导达到本地域内的司法统一,诸如“先例判决”、“判例指导”(注:“先例判决制度”是河南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推行的,“判例指导制度”则是天津高院在民商事审判领域进行的改革尝试。) 等名目不一但并无二致的做法从经验探索一跃而升化为规范制度,相关的案例编辑工作也一时蔚然成风,颇具规模。(注:有关我国案例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目前各地法院的改革尝试方面的内容可参见周道鸾:《中国案例制度的历史发展》,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
这些改革虽然动机良善,且迎合了解决司法不统一问题的实践需求,但其中存在规范性严重不足的问题,也显现出改革尝试的随意性,极大影响了典型案例对审判指导作用的发挥。针对这一现象,人民法院将建立规范的案例指导制度列入了“二五改革”纲要范畴。我们认为,规范案例指导制度首先应对司法不统一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再依此定位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并在具体制度构建中加以贯彻。
一、逻辑起点:司法不统一现象的类型化分析
司法统一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司法不统一,同案不同判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的违背,十分有损裁判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而长期以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我国时常出现,诸如王海知假买假索赔在甲地法院胜诉而在乙地法院败诉的司法不统一现象(注:1995年10月,王海知假买假索赔案在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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