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梁国庆在第11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检察改革要坚持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权力腐败的根源就在于权力缺乏监督。然而,近年来自上而下打击不可谓不严,为何职务犯罪却屡禁不止,甚至似有更加猖獗之势。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时下检察机关普遍存在重打击轻预防,在国家对职务犯罪预防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如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深入研究不够,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笔者作为一名普通的职侦工作干警,对此有一些粗浅认识,在此与各位同行从职务犯罪预防角度就检察预防与一般法律监督的本质区别做一些探讨。
一、我国法律监督体系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法律监督"一词,在我国法学界有不同理解,通常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监督。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
(二)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
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
1、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
2、法律监督的客体,即监督谁的问题。法律监督的客体包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但法律监督客体的重点,应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
3、法律监督的内容。总的说来,凡是法律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都是法律监督的内容,都在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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