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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东西法学文化的融合谈要约的法律性

[法学理论论言语]    

    改革开放要求中国法制与国际接轨,批判地吸收与利用国外的传统文化成为完成接轨的捷径,于是社会主义法系与资本主义法系的区别渐弱,法制文化呈现出东西融和、中外融和的大趋势。在吸收了资本主义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优点的同时,也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如何消灭文化间的冲突,使之能完美结合为我所用,这种整合工作十分艰巨,笔者试图就其中一点作出尝试。

    民法通则的颁布,肯定了大陆法系的一些传统观点,继承了民法法学的一些重要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便是其中之一。目前对于这个概念,国内学者仍颇多争议,但其中基本观点是一致的,即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承受了源于英美法系的一些重要民商法概念,要约便是其一。关于要约的定义众说纷纭,《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定义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这是目前比较权威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是立法上给要约下的定义。二者基本上是一致的。

    民事法律行为与要约这两个重要的概念并存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二者之间如何相安无事地并处,双方是什么样的一种关系,如何给二者定位,成为摆在我国民商法学者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因为建立一个完美的理论结构体系,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指导实践中都是很必要的。

    从中国的法律法学发展史看,民商法一脉承于日本、德国,而这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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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gf6h6     最后编辑:647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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