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摘 要]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随着因特网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而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由于网络的全球化、虚拟化和非中心化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形式多样化,侵权的方式更隐蔽,其责任难以认定。在网络条件下,确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切实保护著作权的先决条件。我国学界对此问题尚有争议。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的目的归根到底是平衡和协调两个相互冲突的权利———创作者和使用者的权利。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是指在网络条件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向公众传播或载到网上供他人使用其作品,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模式,根据主体身份不同,可分为终端用户的侵权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著作权保护法面临的时代挑战。而实际上网络著作权责任认定的目的和归属是平衡和协调两个相互冲突的权利。在网络条件下,著作权侵权主体的确认问题、管辖权问题等都显得颇为棘手。其中确定归责原则乃是解决这诸多问题的先决条件。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纷争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目前,学界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 过错责任原则。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第一,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采用以过错原则为主,以无过错原则为辅的二元归责体系,并且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必须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它们一般都是高度危险作业或环境污染等情形。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并非高度危险行为,没有将其特殊化的必要。有学者认为从技术角度来看,发生在互联网上的任何一次侵权行为,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络服务,从理论来说,网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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