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摘 要]占有制度在民法中有重要地位,而构建占有制度的基础乃是明确占有的概念和内涵。从古到今,世界各国对占有的规定和立法例均有所不同。笔者试图通过对占有一词词义的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物权法草案第287条的规定,就草案中占有概念的明确略抒管见。
[关键词]占有 持有 占有权 间接占有 主观说 客观说 纯客观说 事实 权利
占有制度在民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于维护社会生活的安宁、和平与秩序 ,保护民事权利,促进交易安全以及发挥物的经济效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构建占有制度的基础是对占有这个概念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占有的概念是占有制度研究的逻辑起点,而占有这个概念历来就有多重涵义。所以本文拟从历史和比较法以及现实的角度来试析对我国物权法草案中占有概念的重新定位。
一、从历史渊源的角度来评价占有的构成要件占有素有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两种体例。
占有制度源于罗马法,在罗马上,重视对物的控制,占有被称为“所有的堡垒和外围工事”,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1]其构成条件有二:其一是对物的管理控制,其二是将物据为己有的意图。第一个要件是物质要件,罗马人将它称之为占有体素,系指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即对于物的管理控制。是否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一般依社会观念及斟酌外部可以认识的空间关系与时间关系予以认定。第二个要件是精神要件,亦称占有心素,即占有人内心都是想实现对物的事实拥有。虽然古罗马法学家保罗斯曾在著述中提出:“我们通过握有和意旨取得占有,而不是单凭意旨或握有取得占有”,但是对于此问题世界各国学者各持己见,众说纷纭。学术上产生了主观说,客观说,纯粹客观说。主观说为萨维尼所创立,认为占有必须具备据为己有的意思,只有占有人具备据为己有的意思,才构成占有并受法律保护。法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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