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与文化的论文]
1 版权补偿金的涵义与理论基础
版权补偿金制度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但可对其下一个初步的定义:版权补偿金制度指代的是由于某些作品通过私人复制被大量使用,版权人难以实现分别的授权许可使用以致其利益不能有效保护,而产生的法定的对于某些复制工具和存储介质进行统一付费,并通过一定方式支付给版权人的制度。[1]版权补偿金不同于版权许可使用费。补偿金的目的是为非商业目的的私人复制对版权人造成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作品范围和费率都是事先规定的,计算方法也较为简单;而版权许可使用费是作品使用人出于各种目的为了对作品加以利用通过合同与权利人商定的具体数额。 利益平衡是版权补偿金制度的理论基础。作为一种私权的知识产权存在公权的渗透,知识产权法需要在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达成利益平衡。[2]版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但这种私权的保护不足和保护过度都会阻碍知识产品的生产和传播。保护不足,则创造者的热情将会随智力创造成果收入的减少而减少,保护过度,知识成果的传播受到阻碍,从而使创造者利用他人智力成果的成本增加,作品的使用者也会陷入动辄侵权、信息获取量严重不足的境地,同样不利于知识的生产,也不利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推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必要的,但是,同时必须重视权利人与相关民事主体以及其他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进入知识超速扩散、知识加速创新的网络技术背景下的知识经济时代,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可期望利益和实际权益随着知识扩散速度和信息传播高密度而显著增加,同样的智力成果或者知识投入在网络环境下很可能收益倍增或者十倍增、百倍增。那么作为一种对等,应当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之权利的专有性进一步加以限制和弱化。在网络技术背景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可期望权益显著增加的同时,由于侵权行为的广地域性和侵权手段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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