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论文] “非税收入”是近年来越来越被广泛使用的词汇,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部门和理论界一直使用的是“预算外收入”的概念。随着财政管理改革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预算外收入”已经越来越不符合财政科学管理的需要。2004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非税收入”正式取代“预算外资金”的提法,全国各地也纷纷将“预算外收入管理局”改为“非税收入管理局”,并印发《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6年,全国开始试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这项改革必将对非税收入的管理产生影响。 一、从预算外资金到非税收入 1.概念的变化 预算外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也就是说,预算外收入主要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2.范围的变化 根据现行的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预算外资金被划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是纳入预算管理的……
<<<<<全文未完,本文约3975个中文字,未计算英文字母、数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