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论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面对农村社会的不断发展,如何打破传统的、不适应现行农村经营体制和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建立符合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因此,研究现行农村家庭经营体制下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角度,考察和研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行为,以求对问题能有深入认识。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内涵和外延
公共产品,也被称作公共物品或公共品。萨缪尔森定义公共产品为:“每一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导致任何其它人消费的减少。”弗里德曼定义其为:“它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来得到它。”斯蒂格利茨认为:“公共产品是这样一类物品,在增加一个人对它分享时,并不导致成本的增长,而要排除任何个人对它的分享却要花费巨大成本。”从这些定义中可以看出,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活动中不具有排他性、能同时被多个人共同消费的产品。农村公共产品则是广泛分布于农村地区的、能同时被多人共同消费和使用的产品。
公共产品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两类。从消费角度看,纯公共产品由公共成员共同使用,使用权归群体或集体所有,具有绝对“非排他性”、“非独占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提供公共产品带来的收益不为投资者独享,极易由公众共享。每增加一个消费者和使用者,其边际成本都为零。因此,纯公共产品不能实行配给制,即公共产品的使用数量不能分配。准公共产品则部分的具有这些特点,一般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从生产角度看,公共产品的这些特点决定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不可能完全由私人部门或企业提供,也就是说,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规则下,利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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