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分析论文]
摘要:任何单个学说都难以满足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需要,只有以期待利益落空说为主,以利益平衡说、不公正行为救济说和团体可分解性理论说为辅才能更好地诠释这种权利。股东应不分类别,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股东都可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对股份回购数量的限制,以不妨害债权人的利益为原则。行使退股权前异议股东应先穷尽公司内部救济。 关键词: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范围;权利限制 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概述 1.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又称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评估权、退股权等,是指在股东大会就合并、解散、营业让与等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前和表决时,如果股东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而该事项获得决议通过,则该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 2.关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反对者和赞成者的观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又称为退股权,关于它的合理性问题,学术界存在争议。 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有:第一,股东退股有违法人的基本理论,破坏了公司的独立财产。第二,退股会造成公司资本不实。第三,赋予股东退股权是很危险和有潜在破坏性的[2]。第四,自己股份之取得有违股东平等原则。第五,自己股份之取得有害股份交易之公正性。第六,自己股份之取得有助长独裁经营者滥用公司财力巩固支配权之弊[3]。第七,股东退股有违公司的社团性。 赞成它的理由或学说主要有:(1)期待利益落空的填补。(2)利益平衡的需要。(3)不公正行为的救济。(4)团体的可分解性理论的体现。 二、各国关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体例及其规定 (一)世界各国关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体例 1.禁止主义:主要是严格奉行法定资本制的大陆法系的国家,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法定资本制的弊端开始显现,人们开始重新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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