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督的论文]
从侵犯版权罪看英国刑事政策的变化 ——兼议我国刑法中的侵犯著作权犯罪 我国学者认为,“近代以来(两个世纪以来),经济发达(相应的法治水平也较高)的国家,……刑事制裁的总体方式可以概括为‘严而不厉’,即刑事法网严密而刑罚并不苛厉。……‘严而不厉’,是当代世界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刑事政策(或称刑事政策思想)。”[1] 英国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代表,长期以来一直贯彻着这一刑事政策,即“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但是,随着近年来犯罪全球化问题的日趋严重,国际公约和欧盟指令对严厉打击犯罪的强烈要求,以及“严而不厉”在惩罚罪犯上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英国不得不对其刑事政策进行调整。这种调整主要表现在“严而不厉”已不再作为唯一的刑事政策,取而代之的是“严而不厉”与“严而又厉”同时并用的刑事政策。换句话说,对某些犯罪仍采取“严而不厉”,例如,对青少年的犯罪。但是,对某些犯罪则不仅“刑事法网严密”,刑罚也是“严厉”的。例如,《1991年道路交通法》修改了《1988年道路交通法》,对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升到10年;①又如,《2003年性犯罪法》对强奸罪做了修改,规定男性在他人不同意,且无理由确信其同意的情况下,故意将阴茎插入其口腔的,为强奸罪,②对该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最高刑期10年提升为无期徒刑。③ 为了进一步说明英国刑事政策的发展变化,本文将以侵犯版权罪为例,论述&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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