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谦,您的浏览器并不支持 IFrame,请与管理员联系,也可
点
击这里注册
。
法学理论论言语
:
首页
>>
法律论文 更多法学理论论言语
全站论文库
硕士博士论文库
普通期刊论文库
更多相关论文
驳精神损害赔偿限额论
名著名称商标的法律属性
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当今世界性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竞争
劳动合同纠纷与雇佣合同纠纷辩析
错误出生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试析登记名义人设定房屋抵押行为的
房屋拆迁纠纷中若干立法问题
如何解决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
对配偶权理论的立法认识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的竞合及
试论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中之物权行
论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发展与完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意思表示错误之撤销与相对人的信赖
新旧企业破产法之比较
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
作为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非法性
作为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非法性
栏 目 导 航
语文论文
数学论文
英语论文
思想政治
物理论文
化学论文
生物论文
美术论文
历史论文
地理论文
自然论文
班主任
音乐论文
体育论文
劳技论文
农村教育
德育管理
计算机
素质教育
教育综合
写作指南
会计论文
法律论文
国际贸易
护理论文
保险论文
金融证券
经济管理
农村经济
医学论文
环保论文
建筑论文
审计论文
旅游论文
ERP论文
公安论文
农林牧渔
水利水电
园林论文
电力论文
财政税务
发展观
社会实践
物业管理
电子商务
物流论文
计划总结
军事论文
马列毛邓
交通论文
烟草论文
给水排水
消防论文
财务管理
会计内控
文学艺术
电气暧通
行政管理
管理学
工商管理
政治哲学
幼教论文
评估论文
心理学
药学论文
社会文化
工程通信
安全论文
驳精神损害赔偿限额论
广告
[法学理论论言语]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限额/上限/下限
内容提要: 无形的精神损害不同于显性财产损失,难以明码标价加以量化“,限额论”看似合理,其实有很多的不当之处,过于机械,不能很好地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精神赔偿的最佳原则是“全面赔偿损害”,本着“罚当其罪”“罪责相当”的观念,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一、引言
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人们的权利意识日益觉醒,民主法制的观念深入人心。一个社会,只有当其成员都享有独立的人格、平等的地位、明确的权利、稳定的财产、安全的交易,我们才能说,这个社会是文明、进步、开放、繁荣的社会。[1]权利和法律成为这个时代的流行语,已经笼罩在整个社会之上,此可谓“走向权利的时代”,也可谓“为法律而奋斗的时代”。[2]
人们不再停滞和满足于近代民法对财产权及外部物质世界的保护,转而更关注于人身权不受侵害及内心精神世界安宁的呵护,这使现代民法确立了另一座法律里程碑:必须注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和保护。
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在德国称为“相当金钱赔偿”,判例学说上称为“痛苦金”,瑞士称为“金钱给付之慰抚”,日本称为“慰谢料”,法国称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台湾称为“慰抚金”,我国的称呼不一,如有的称为“残疾赔偿金”,有的称为“死亡赔偿金”,有的称为“精神抚慰金”,等等。相对于财产损害来说,“精神损害是无形损害,其数额的确定不象财产损害那样可以相对精确的加以计算这一特征上却有着不争的共识”。[3]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下《,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侵害精神利益赔偿的依据、赔偿多少的问题始终如“镜中花,水中月”。正如秋菊只要“讨个说法”,立法并不注重结果责任
……
<<<<<全文未完,本文约6804个中文字,未计算英文字母、数字>>>>>
已经是会员的
请点这查看全文
,点卡用户将从您的卡中扣除一点。
成为会员步骤如下:
注册用户名
→
在线购卡
。
投稿人:ad520
最后编辑:admin888
法学理论论言语
法学理论论言语
版权申明
:以上论文为网友投稿或收集于网络,论文资料仅供参考,如果你是作者,需要删除这篇论文,请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内搜索引擎
||
站点地图
||
在线购卡
|
版权所有
教育论文网
Copyright(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