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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制度

[法学理论论言语]    

摘要: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指控方与法院对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认识可能存在分歧,难免会出现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与指控方指控的罪名不相符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时,法院能否以与指控罪名不同的罪名做出判决,在刑事诉讼理论上和实务上一直存在争论。本文在此试作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司法实务;法院指控方
    

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据此,我国法院拥有了罪名变更权,但是相关争论并未随之停止。学界主要观点是认为法院应该有罪名变更权,但是在具体做法上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立法例,实行实体限制型和程序限制型的
    

结合,建立我国的法院变更罪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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