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关键词: 票据质押/质押合同/背书
内容提要: 对于票据质押的设立与效力认定,目前存在纷争,原因在于对《担保法》第76条和《票据法》第35条的关系存在不同认识。《担保法》第76条和《票据法》第35条实际具有各自的适用范围,票据质押既可以依据《担保法》的规定采用质押合同的形式,也可以依据《票据法》的规定采取背书的形式。
现代社会以证券设质融资的方式甚为普遍,尤以国际贸易中商业票据的设质为最。票据质押能否广泛开展,票据的融资功能否充分发挥,受制于票据质押制度的完善与否。《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第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称《票据法》)第35条构成了调整票据质押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二者究竟如何适用存在纷争,并致使对于票据质押的设立与效力认定见仁见智,笔者试以辨析二者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对票据质押的设立与效力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担保法》第76条与《票据法》第35条的关系 《担保法》第76条和《票据法》第35条究竟是什么关系,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担保法》属于民法,《票据法》属于商法,两者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因此,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票据质押应该适用《票据法》,票据质押的有效成立需要采用背书的形式。 第二,在票据质押背书的实践中,往往先有出质人与债权人的质押合意,然后才有设定质押的背书,而出质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质押合意属于票据原因法律关系,不受《票据法》的调整,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应适用《担保法》。至于设定质押的背书的成立及引发的法律关系则属于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于《票据法》。 因此,《担保法》是调整票据质押原因关系的规范,《票据法》是调整票据质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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