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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的著作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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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论言语]
摘要:临摹的法律性质目前并不统一,而要弄清临摹的法律性质不仅需要研究社会实际生活中人们是怎么看临摹的,同时更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与目的以及法律政策去规定临摹。根据社会实际生活中人们对临摹的看法以及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与目的,我们可以认为临摹是一种技艺性的智力活动,属于著作权法上复制而非创作。
关键词:临摹、创作、复制、著作权法立法精神
在著作权法上临摹到底是新作品的创作还是作品的复制?理论界对临摹的著作权性质的回答不尽一致。德国学者阿道夫。迪茨先生认为准确地临摹一幅受保护的画是复制,出于故意或是出于技能不足以至于降低了与原作相像的程度的临摹也是复制,同时认为临摹可能达到改编意义上的创作性,从而临摹也可能是创作。[1]而刘春田教授则认为,临摹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复制,它是一种技艺性智力成果,属于复制,而非创作。[2]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表明临摹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之一种,但理论认识上的分歧使得对临摹的结果的态度也不尽相同,从而仍然会产生一些司法实践问题。
本文认为,对于临摹究竟是著作权法上的创作还是复制不仅依赖于对社会实际生活中的临摹、创作和复制的把握,而且也依赖于著作权法的理论构造。当然这两个方面之间也是互有影响的。这使得我们既要研究社会实际生活中(这里主要是美术创作与评论领域)的临摹、创作与复制概念,同时,更应该从著作权法的理论构造,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角度来研究临摹、创作与复制的法律属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临摹的性质得出科学的结论。
首先我们看美术创作与评论中人们对这几个词的看法。首先看临摹,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的解释,临摹是指按照原作仿制书法和绘画作品。临,是照着原作写或画;摹,是用薄纸(绢)蒙在原作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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