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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在特殊民事案件中的可分割性

[法学理论论言语]       举证责任倒置理论从工业化时代起诞生至今,己经有100年多年的历史。现在它已成为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带来了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迄今依然困惑着人们。按照学界的一般观点,举证责任的倒置意味着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对此,处于审判实践战线的人抱怨说:在特殊民事案件中,将全部案件的举证责任强加给被告承担,对被告过于苛刻。一位作者在谈到方法专利侵权案件时曾经批评了将所有举证责任统统加给被告的错误做法。他写道:“对1993年以前申请或者己经授予专利权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发生侵权纠纷时,在举证责任上仍应依照专利法之规定,一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被控侵权人)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只要原被告之同制造的产品相同,专利权人认为或者怀疑被控侵权人是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就可以提起方法专利侵权诉讼,这时就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可见,这一规定对专利方法所制造的产品范围并没有加以限定,对专利权人方法专利的保护于宽泛,对被告的要求过于苛刻。”
    这种批评是十分中肯的。那么,在特殊民事案件中,为什么会出现所有举证责任都由被  告承担的局面呢?从司法实践上讲,主要是由于在特殊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没有被分割。从理论上说,则是由于没有对特殊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可分割性问题作出任何富有成的探 讨。在过去的实践中,通常认为,普通的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而在特殊的民事案件中,被告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被告必须对所有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种对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不加以明确限制的做法,往往会导致不利于被告的诉讼结果。为了防止这种对被告的过于苛刻的举证责任,就需要将举证责任加以分割。
    在特殊民事案件中分割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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