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摘要:美国环境公民诉讼作为一项公民诉讼制度,为国内学界所熟知,但往往对其限制条件的研究注意不够。本文通过对美国联邦环境法律中公民诉讼限制条款,包括诉讼范围、诉前通知、行政机关勤勉地实施法律等方面的分析,探究其立法目的,并提出我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构建的若干具体建议。 关键词:美国;环境公民诉讼;限制条款;启示
一、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主要构架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起源于20世纪60至70年代的美国环境保护运动及民权运动,是一种允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出于公益目的向法院起诉的新型诉讼制度。在美国联邦法律制度层面,最早的环境公民诉讼条款(citizensuitsprovisions)来自于《1970年清洁空气法》的法律授权。此后在20世纪70至80年代的美国联邦环境立法浪潮中,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受到了各方面的欢迎。此后美国联邦政府陆续制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除了《联邦除昆虫剂、灭真菌剂与灭鼠剂条例》、《国家环境政策法》和《海洋哺乳动物法》外,均有公民诉讼条款的规定。从总体上看,在美国联邦环境法律体系内,并不存在一个总的或者统领意义上的环境公民诉讼条款。现存的环境公民诉讼条款均来自于各个具体的单行联邦环境法律的特别授权。虽然各联邦环境法律的立法目的与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存在差别,但是各法的公民诉讼条款基本上均以《清洁空气法》中的公民诉讼条款为模型予以设计〔1〕。目前,在美国,一共有16部联邦环境法律包含有公民诉讼条款①。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条款构成了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涵义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就政府或企业违反法定的环境保护义务、污染环境的行为或者环境的主管机关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的行为提起的诉讼。这种公民诉讼制度旨在通过救济的手段来督促政府或者企业采取法定的行为来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利。在这一制度中,美国环境公民诉讼限制条款的规定最具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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