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目 录
论文摘要………………………………………………………………………………(1) 一、 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受案范围的规定………………………………(1) 二、如何界定可诉的行政行为………………………………………………………(1)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4) 四、适度拓展受理范围的必然性……………………………………………………(6) 参考文献资料…………………………………………………………………………(8)
论文摘要
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某种程度上,即“行政行为可诉性”或“可诉行政行为范围”,它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事实上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度。正确界定可诉行政行为,一要准确把握可诉行政行为的主体范围,二要准确把握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主体制定的,并且有反复适用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只要与宪法和法律相悖,都应当具有可诉性,这是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性质的需要,改变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需要,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尽管司法权对行政的监控是有限的,但是,伴随着法治水平的提高,司法权所保护的社会公众的权益类型也会呈现一种动态,不断拓展的特点。适当拓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成为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立法与解释和审判工作人员当务之急,这是行政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关系均衡运作的必然需要,是加入WTO后拓展司法审查机制的需要。
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不包括对非诉执行案件和行政裁决权利人执行案件的受理。它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不能单纯地理解为仅与人……
<<<<<全文未完,本文约8645个中文字,未计算英文字母、数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