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内容提要:本文阐释了环境权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反思了传统法律对环境权规定的缺陷,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主张应在宪法中增设对环境权的保护,并且认为,宪法不仅应保护人类的环境权,而且也应重视保护自然界的环境权。
关键词:宪法 环境权 可持续发展 自然界
从上世纪末90年代初开始,严重的酸雨、土地沙漠化、臭氧层破坏、全球性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锐减、有毒化学品的污染、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越来越显著,人们开始意识到环境的恶化构成对现代社会的挑战。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最重要的原因是工业时代所带来的巨大成果使人们坚定了这样的信仰:人类是世界唯一的主宰,现代人“征服自然”的唯一尺度就是技术和人自身的需要,凡是符合人类自身目的或符合技术需要的东西就是正确的。在此思想的支配下,地球成为私心日益膨胀的人类主体随意攻击的对象,所有其他存在者都只是作为工具和对象而看待,大自然被无节制地利用、消耗,被限定在能量和原料的功能上,被迫交出“不可能的东西”。这种盲目的过度使用,使人及生物的所有基本生存条件遭受日益严重的破坏。
从法律角度审视,现行法律对环境内容的规定呈现出人类中心的痕迹。之所以保护,是因为对人类有用,而不是从整个自然界的生态平衡角度来考虑。显然,原有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已经不能适用于环境保护,促进生态平衡,把法律中原有的权利用于环境领域进行解释、修改已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打破传统法律的樊篱,增设新的环境权。
一、环境权的形成与界定
关于“环境权”的讨论和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1960年,原西德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规定。由此引发要不要把环境权追加为欧洲人权的讨论。
按传统的宪法及民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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