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的法官多数是以公务员的身份出现,我们在描述法官时更多的是强调它与一般公务员的共性,却很少有人注意到它作为公平、正义象征的个性。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职业化逐渐成为学界和业界关注的焦点。2001年,法官职业化这几个字首次在我国被正式提了出来。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作为二十一世纪的一项工作目标和人民法院新世纪队伍建设的根本方向。可以想见,法官职业化已经成为未来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解读法官职业化,我们不难发现其中涉及了两个最重要的因素:一是学历教育,二是资历品德。在这里,笔者欲从学历教育这个角度来透视法官职业化建设,并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法官职业化的内涵
职业化,意味着专门以从事某类工作为业的人们,形成独特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生活方式以及专门思维模式的趋势。法官职业化是指让法官成为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特定职业和职业群体。它意味着以专门解决社会纠纷和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为其工作的法官,形成的独特的专门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专门思维的趋势。
二、法官职业化的意义及要求
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司法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结果。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是审判工作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下提出的迫切要求;是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的关键。法官职业化对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职业化形成法官群体的同一性,有助于法制的统一。同一性执法群体带来同一性的法律运行程序和技术,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随心所欲的个人专断,使法律公正的标准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二是职业化带来法官的高素质,有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法官职业化的最终目标是法官精英化,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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