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意识和信用精神是微观经济主体自身发展和宏观经济形势总体前进的重要前提。信用是票据的核心功能,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巨大的作用。本文浅略地论及票据信用对市场经济的有益促进,并探讨商业信用评级机制的可行性和经济法制国际化的必要性。
关键词:票据信用 市场经济 经济主体 商业信用等级
一、票据与信用的概念及特征 票据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商品交换和商业信用的发展而发展。初期的商业信用采用挂账的形式,后来,为保证债权债务双方的权益,才产生了商业票据。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具有汇兑、支付、信用、结算和融资等功能,其中票据的核心功能是信用。 应该说票据就是在货币或商品的过渡中为反映债权债务的发生、转移和偿付而使用的一种信用工具。 从本质来看票据的特征是:1、有价证券。票据所表示的权利和票据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权利和票据完全溶合为一。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以出示该票据为要件,否则票据债务人有权拒绝,并不负迟延的责任,故又为提示证券。2、货币证券。票据的给付标的以一定的金额为限,故和仓单、提单等以货物为标的的证券不同。3、要式证券。其作成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款式,缺少应记载的事项,其票据无效。4、文义证券。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票面的记载为准,除法律所规定的以外,执票人不得要求票据所载文义以外的权利,票据债务人也不负文义以外的义务。5、单务证券。执票人可以凭票领取款项而不需给付任何代价。6、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发生,不论它有无原因和是否合法,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7、流通证券。票据和普通债券不同,可以用背书或交付的方法直接转让其权利于他人,并在市场任意流通,而不需要按民法的规定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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