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当事人一方在外国领土上依照该外国的国家法律或行政命令作出的行为,或在当事人本身是外国国家的情形下,该外国国家在其领土内作出的行为,或外国国家官员在该外国的领土内依据该外国法律或行政命令作出的行为,法院能否审查作为上述行为依据的外国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合法性,从而确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就是国家行为原则(Act of State Doctrine)所要回答的问题。实践中,不同国家的法院在不同时期所审理的有关案件中,有的适用该原则,有的却排除该原则的适用。实践的差异往往引起人们的思考:究竟何为国家行为原则?它是否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它的适用是否有例外,以及是否应有例外?本文试对这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国家行为原则的历史渊源及其适用范围 国家行为原则(Act of State Doctrine) 一般是指:一国法院不能审查一个外国主权者在其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所作行为的合法性,从而承认外国国家行为的效力。按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0年“柯克帕特里科公司诉环境筑造公司案”判词中的阐述,国家行为原则“仅仅规定外国主权者在其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所作行为应当被认为合法”。 根据上述定义,国家行为原则的适用范围应有几个主要特征:(1)该原则所指的国家行为,包括经适当授权的国家机关或国家官员行使主权的行为,国家本身行使主权的立法和行政行为,如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等。(2)该外国的国家行为是在其管辖范围内作出的,其官员的行为也是根据这种国家行为在该外国管辖范围内实施的。如果当事人是私人,则该私人受制于这种国家行为。(3)外国国家行为依法院地法律是违法的,或者政府官员或私人依据该外国的国家行为所作的行为依法院地法律是违法的,因而须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行为原则适用的效果是,法院不能审查外国国家行为的合法性,而应推定该外国的国家行为合法,因而外国国家,其官员或私人当事人无须按法院地法律承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