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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与违约的经济学分析 |
[法学理论论言语] 「内容提要」任何社会都存在侵权和违约,违约也是一种侵权。现代市场经济的有效性不在于消除侵权和违约,而是从效益最大化出发来认定侵权和违约的责任归属及其大小,并对侵权和违约提供一套完整的补救或赔偿制度。对侵权的补救常常采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对违约的补救则常常采用补偿性赔偿原则。但考虑到存在一种“有效违约”,因此对违约也必须辅之于惩罚性赔偿原则。由法律认可的对违约的赔偿方式有三种:一是由契约双方指定赔偿额;二是“法律补偿”;三是“衡平救济”。第一、三种方式对于保护契约当事人的权利是非常有效的,但容易造成一定程度的效率损失;第三种方式成本较低,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却不总是有效的。 「 正 文 」 一、侵权、违约及责任 侵权和违约在现行法律上被视为两种不同的行为。侵权(tort)在法律上的专门涵义是:一种发生在无合同(契约)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违反公共行为规范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彭万林,1994)。贝勒斯(M.D.Bayles)依据心理条件将侵权行为分为故意侵权、过失侵权和依“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侵权三种类型。故意侵权是指行为龋望某一结果发生或相信该结果会真实确定地出现。如非法入侵归他人所有的土地等。过失侵权是指一个人过失地或粗心大意地致人损害,它不要求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可能性有实际的意识,只要求他应该意识到损害的不合理危害,其标准是一个理性的、谨慎的人将如何作为。如夜晚被强盗追赶的某个人仓皇闯入他人住宅等。依“严格责任”侵权是指一个人既非故意又非过失却仍然伤害了他人(贝勒斯,1996)。如一家建筑公司用烈性炸药来消除路边人行道上的岩石,即使他给予了合理的注意,但仍伤害了他人。相对于侵权,违约(default)的含义则简单明了。违约,顾名思义,是指有合同或契约关系的双方之一方不履行约定,从而造成契约破坏或违反而对另一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害。 侵权和违约在一个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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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gf6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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