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也空前火爆,各种性质的房地产交易十分活跃,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和“晴雨表”,更是老百姓生活中的头等大事。但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立法还不完善,根本满足不了市场交易的需要 ,而且市场机制不健全,社会的诚信水平较为低下,相应地产生了许多房地产纠纷案件, 有很多房地产法律问题成为法律界争论的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后,房地产开发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房地产合同纠纷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很常见的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存在的法律问题逐渐凸显,特别是涉及没有办理权属证书或变更登记的私有房地产买卖合同,在认定其法律效力时较为复杂,本文试对私有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予以论述,以期形成一个理性和符合社会实际的观点。
一、 我国现有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与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结合状况 研究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我们应首先了解我国现有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房地产是不动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但我国的房地产法却不完全是不动产法。现行的房地产立法属于经济法或经济行政法范畴。我国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最初是1983年5月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赋予了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权利。在1983年底,国务院又颁布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成为新中国以后第一部保护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规范私房交易的法规。后来,国务院还发布了《城市规划条例》等行政法规,规范城市建设规划等其他土地管理事项。从1988年《宪法》修订以及之后的《土地管理法》修改,我国房地产立法进入新阶段。这一阶段的特征在于,在保留必要的划拨取得方式外,创立了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并使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可转让、可继承、可抵押、可出租的一种财产权利,继而创立了可流动转让的房地产,形成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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