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摘要] 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正逐步推进,但是陈旧的管理方式和立法已经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无法适应。在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新法的制定同时,必须尽早修改原有的与医药卫生相关的九部全人大常委会立法,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修改更是已刻不容缓。本文就从几个方面谈了笔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 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医师注册,医生兼职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1999年5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有5年了。在《执业医师法》的实施过程中,特别是伴随着我国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人们意识到有些问题应通过修法予以解决。
一、 政府放权,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对于医师的执业管理,发达国家多采取行业自律组织管理,而我国的一些行业执业资格(例如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也已逐步从政府交由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管理。政府从行政许可的主体转变为行业自律组织监管的主体;其行政行为的对象由无以计数的医生转变为各地、各级行业自律组织;其对医生的执业行为有直接监管、事前监管转变为间接监管、事后监管。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是如果通过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可见,我国正逐步从 “大政府、小社会”的国家转变为“小政府、大社会”的国家。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立法,确定行业自律组织在医师执业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关于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定,在《执业医师法》中仅有第七条的一句,即“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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