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内容摘要」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程序,既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本身又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财产保全制度应该具有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机制,并在双方当事人权益之间实现一种平衡。我国财产保全制度在总体设计上,是符合这一要求的,但在某些细节上仍有改进的空间。更为主要的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努力实践这一目标。
「关键词」财产保全 权益保障 权益平衡
正义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法则被视为维护和促进正义的艺术或工具。正义首先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方面的正义;其次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方面的正义。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①]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程序,既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本身又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②]因此,财产保全制度的合理性应该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保障和平衡。
一、申请人的权益保障机制
申请人是财产保全的主要发动者,申请人的利益主要取决于财产保全的实际采取状况。如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但事实上被申请人银行帐户存款只有100元,这样申请人通过财产保全获取的利益就非常有限。但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一种个案,无法通过法律规范来加以克服,所以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财产保全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申请人的利益,至少与下面两个因素有关:(1)财产保全的范围;(2)财产保全的效力。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该法律条文看似简单,但对其的理解却也众说纷纭。首先,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有关的立法文件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含义作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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