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内容提要 合同漏洞是指各合同关于某项应有订定而没有订定,即合同的客观规范内容没有包括某种应处理的事项。合同漏洞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对非必要内容没有表示;二是当事人对非必要内容有表示,但没有达成一致,同意留在合同成立后继续商议;三是合同的某些条款或内容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而无效。本文主要根据《合同法》的第60条、61条、62条从五个方面展开论述:一是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同时,在《合同法》第125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合同条款真实意思的指导规则之一;二是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当事人协商补充,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和体现,是对原合同的补充;三是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交易习惯是指在当时、当地或者某一行业、某一类交易关系中,为人们所普遍采纳的、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做法,有一般的交易习惯、特定区域的交易习惯、特殊行业的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长期从事某种交易所形成的习惯;四是依《合同法》第62条的规则,分为六项,明确规定了各种填补合同漏洞的规则,但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排斥这些规定的适用;五是合同解释原则,有文义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整体解释方法、习惯解释、诚实信用原则。在填补漏洞时,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的上述步骤,逐步地、循序渐进的填补合同漏洞,而不应打乱上述步骤和程序。
关键词:合同漏洞 原则 任意性规则 合同解释
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项应有订定而没有订定,即合同的客观规范内容没有包括某种应处理的事项。具体来说,一是合同的内容存在遗漏,即对一些合同的条款,在合同中并没有作出规定。二是合同中的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前后矛盾,例如合同中对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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