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目录 | |
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9页 |
引言 | 第9-11页 |
第一章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简介 | 第11-14页 |
第一节 生物多样性的内涵和外延 | 第11页 |
第二节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群落简介 | 第11-14页 |
第二章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的法律规制问题 | 第14-22页 |
第一节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现有法律规制 | 第14-20页 |
第二节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法律规制问题 | 第20-21页 |
第三节 “公约”确立的公海制度和国际海底制度 | 第21-22页 |
第三章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属性选择 | 第22-27页 |
第一节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法律属性的争议 | 第22-24页 |
第二节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现有法律属性 | 第24-26页 |
一、 全球公域概念 | 第24页 |
二、 当代国际法对全球公域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 | 第24页 |
三、 国际海底区域作为“全球公域”而得出的几种法律属性 | 第24-26页 |
第三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 第26-27页 |
一、 为全人类所共有 | 第26页 |
二、 为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 第26页 |
三、 专为和平目的而利用 | 第26页 |
四、 公平分享利益 | 第26-27页 |
第四章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应成为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法律属性 | 第27-32页 |
第一节 “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与“区域”本身密不可分 | 第27-28页 |
一、 “区域”生物多样性的存在依赖于其所处的特殊的地理环境 | 第27-28页 |
二、 人类对于“区域”及“区域”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必会影响“区域” 生物多样性 | 第28页 |
第二节 “公约”采纳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属性并不排斥生物多样性20 | 第28-29页 |
第三节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包括“区域”生物多样性符合“公约”的立法原则 | 第29页 |
第四节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是世界各国博弈的结果,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利益,应继续坚持 | 第29页 |
第五节 国际海底管理局可以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下作为“区域”生物多样性的管理机构 | 第29-32页 |
一、 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管理范围与“区域”生物多样性具有无法割裂的关系 | 第30页 |
二、 “公约”中规定有使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生物多样性的可能 | 第30页 |
三、 “区域”现有管理制度扩展到“区域”生物多样性的管理机制的可能在国际社会上已开始进行了讨论和探索 | 第30页 |
四、 我国支持国际海底管理局扩大管理范围总结 | 第30-32页 |
总结 | 第32-33页 |
一、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应作为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属性 | 第32页 |
二、 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下,对于“区域”生物多样性的开发应坚持如下要求 | 第32页 |
三、 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下,扩大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职能范围 | 第32-33页 |
参考文献 | 第33-36页 |
致谢 | 第36-37页 |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 | 第37-39页 |